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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,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请求重新分割!
来源:邱峰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7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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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有财产,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请求重新分割


案件情况王某(男)与刘某(女)于2007年结婚。婚后夫妻感情淡漠,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、厮打,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。2015年,刘某提出离婚。双方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,约定:一、儿子归刘某抚养,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,今后子女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儿子大学毕业为止;二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具体分割如下:商品房一处归刘某所有;存款23万元,王某分得17万,刘某分得6万

2016年初,刘某得知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王某在股市投资,获收益7万余元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进行分配王某直否认有该投资收益。多次协商不成后,刘某2016年6月起诉至法院,认为协议离婚前王某股市投资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被王某故意隐匿,要求法院进行再次依法分割,对王某依法不分或者少分。而王某则称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,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。

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,经审理认为,股市投资所得收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,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,双方离婚时,被告王某又未如实陈述而且.还故意隐匿该财产,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,依照《婚姻法》第47条之规定判决:被告甲付给原告乙人民币3.6万元。

律师分析

本案涉及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财产,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二次分割的问题。

本案的判决要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。1、对于股票投资所得收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?本案中,被告王某股票账户的登记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由于股票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,对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,应当归夫妻共有。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7股票投资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。2、《婚姻法》第47条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。”离婚时,很多时候是不能完全查清夫妻共有财产的,不管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,都只能对已经查明的财产进行分割,因此,对于未查清的财产,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再次分割。3、关于隐藏财产的责任承担应如何确定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。”可见,婚姻法对隐藏财产的一方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,即“分割夫妻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少分或不分”,但应当注意的是,此条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则,而是选择性规则。在本案中,分割的部分多于一半或等于一半,都是正确的,具体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而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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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邱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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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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